明清家具年代鑒定三法則法則一:品種與造型。明代椅子常見有四出頭式和官帽式,還有圈椅、玫瑰椅等。四出頭式和官帽式椅子在明代墓葬中曾有發(fā)現(xiàn)。因此,在鑒定中可以判斷,凡與這類出土椅凳風(fēng)格類似的傳世扶手椅品種,應(yīng)斷為明式制品。有些較早出現(xiàn)的家具品種,往往到了清代后就不再流行。傳世的圓靠背交椅基本都是明式家具。而式樣莊重、體態(tài)碩大的太師椅,則是清式家具的代表。 法則二:用材。明清家具在用材方面有著鮮明的時代特點。因此,辨別木材是鑒定家具中首先要注意的問題。傳世的明清家具有不少是用紫檀、黃花梨、雞翅木、鐵力木、烏木等木材制作。在清代中期以后,這幾種木料日漸匱乏,成為罕見珍材。所以,凡是以這幾種硬木制成的家具,大都是傳世已久的明代或清代前期遺物。雖說此類家具后代也有仿制,但終因材料難得及價格昂貴,為數(shù)極少。今存的傳統(tǒng)硬木家具也有許多是用紅木、新黃花梨和新雞翅木制作的。由于這幾種木材,是在紫檀、黃花梨等名貴木材日益難覓的情況下才被大量使用,所以,以這些木材制作的家具,大多為清代中期以后至晚清、20世紀(jì)三四十年代的產(chǎn)品。如有用紅木、新黃花梨或新雞翅木制作的明式家具,因其用材的年代與家具流行的年代不相吻合,故大多是近代的仿制品。當(dāng)然,這也不能完全一概而論。但從總體上說,紅木家具的大量出現(xiàn)是清代中期以后的事。值得注意的是,有大量傳世的櫸木家具,不能以材質(zhì)來判斷年代,因為它在明清兩代均被廣泛用于制作家具,并在造型上也較多地保持了一致性,許多清代中期及至更晚的櫸木家具,仍然沿襲著明代的手法。所以,對櫸木家具的斷代,應(yīng)更多地依靠其他方面的特點來進行鑒定。 法則三:裝飾。了解不同時代的裝飾風(fēng)格是家具斷代的重要依據(jù)。不同時代有不同的裝飾風(fēng)格。鑲嵌裝飾就是明代與清代家具區(qū)別的一個明顯標(biāo)志。明代家具很少用鑲嵌裝飾,而清代家具則多鑲嵌裝飾。 書名:《家具收藏鑒賞圖鑒》 出版社:中國輕工業(yè)出版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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