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履生著《黃永玉八十》,漓江出版社2006年出版
2001年11月,黃永玉先生在廣東美術館
四 由設計導引出的關于藝術的綜合的社會問題
回到開篇的笑話上來。
這一事件是由酒鬼酒瓶的拍賣開始的,拿一個現(xiàn)代的酒瓶假冒清代的酒壺到拍賣公司拍賣,如同社會上的各種假冒現(xiàn)象一樣,沒有什么新鮮的。但是,它與常見的贗品書畫的拍賣有所不同,贗品書畫是假冒別人的名字,那書畫上白紙黑字寫著,而假冒清代的酒瓶是憑嘴說的。拍賣公司的信以為真,已經(jīng)說明了拍賣公司不具有基本的工作能力。類似此案的“胡拍”已經(jīng)不是少見的個案,所以拍賣公司的“胡拍”已經(jīng)越來越為業(yè)界人士所關注。拍賣公司在考驗藏家,那么誰來鑒定拍賣公司?
現(xiàn)在全國上下大大小小的各種拍賣公司有很多,少的小到在吃飯的現(xiàn)場拍賣幾十元一張的書畫。拍賣公司的一哄而起一定是有利益所在,但是為了獲得利益應該有一個基本的職業(yè)規(guī)范和操守,必須具備基本的認識拍品的能力,如果連一個現(xiàn)在市場上正熱門的酒鬼酒的瓶子,都誤以為是清代的,那么這種拍賣公司如何去鑒別那歷史久遠的真正的清代的酒壺,難到僅是憑送拍者口說嗎?
而隨著拍賣收藏熱的興起,各種用以參考的資料的出版也成為出版業(yè)的一個熱門。毫無疑問,這種專業(yè)性很強的編輯出版工作需要專門的人才來完成,而與這個事件相關的兩個出版社,屬于非專業(yè)出版社,相信這方面的人才不會太多。本書的主編雖然在事件的表態(tài)中表明了一些能為人所認同的最基本的見解,但是在當初編書的時候卻缺少嚴謹?shù)膽B(tài)度。顯然是主編過于相信了拍賣公司。如果主編連拍賣公司拍賣的作品中有假這一業(yè)內(nèi)人士盡知的事情都不清楚,那還編什么書?“胡編”正成為圖書出版中的一個當代痼疾,特別是那些有意做假、魚目混珠者,更是喪失了編書人所應具有的良知。
“胡寫”更是可怕。那位指認黃永玉先生“抄襲”者“一不留神,竟識破了那包裝的‘廬山真面貌’?!比绱藝烂C的事情,怎能“一不留神”?而正因為他的“一不留神”,鬧出了天大的笑話。寫文章的人自然要讀書,但是,讀書人自古就有對書的校訂、校注、校點、校對、校勘、校閱等,而當代的圖書錯訛之多,更是歷史之最,讀書人理應更加慎重才是。如果寫文章的人都不知道書中有錯,只要是書都引用或作為參考,那還寫什么文章。如果作者都不知道照片在制版過程中有可能與原物的色彩相去甚遠,而是根據(jù)兩個印刷品論說“‘清瓶’比‘酒鬼’瓶的色澤文靜沉著而不乏舊氣”,那還做什么考證。讀書人讀書更應看看書的版本,了解作者的情況,這樣才能認識該書。拿此書來說,這是一本反映民窯瓷器拍賣成交價格的圖書,1999年出版,版權頁上有鳴謝的5家拍賣公司的名字,顯然書中的圖片是由這5家拍賣公司提供的。在這5家拍賣公司中,成立最早的拍賣公司到現(xiàn)在也不過6年,也就是說,這個清代麻袋形酒壺重現(xiàn)人間也只有6年的時間,這正好吻合了本書主編所說的“1996年左右拍出”。但是,酒鬼酒瓶的設計卻在1987年,時間相隔10年。真不懂沒有看到是如何抄襲。
刊登于《深圳都市報》上的那篇《“酒鬼”瓶暗合“清代”酒壺?》的文章,是在1800萬“巨額包裝設計費”的不平心境中,作了一系列的令自我激動的辨識,但是缺少基本的學理知識和考辨常識。
由于這一事件和一個1800萬的具體數(shù)目以及黃永玉的名相聯(lián)系,因此,從寫文章開始到發(fā)表都因為這種聯(lián)系有可能引起大眾的關注,而成為一個動因。而《深圳都市報》將撰文質(zhì)疑者作為“長期從事藝術批評”的人士來對待,給“胡寫”以“胡傳”。顯然,在這一事件中不是“‘酒鬼’瓶有鬼”,而是做酒鬼酒瓶的文章有鬼。新聞媒體借助于名人或與名人相關事件的炒作,盡管受到了社會的指責,但是,許多媒體仍然將其作為一個生存的法寶,酒鬼酒瓶事件就可以作為這一媒體惡習的代表。
胡拍、胡編、胡寫、胡傳,正好構成了當代美術所反映出社會問題的一個系統(tǒng),它們完成了一個事件的完整的一個過程,其中每一個環(huán)節(jié)都值得研究,都值得深思。
這是一個關于藝術的社會問題,盡管在其中的每一個環(huán)節(jié)之中,都不表現(xiàn)為對藝術本體的直接的侵害,但是所造成的社會影響、對公眾的誤導以及對當事人的傷害,都影響到對當代藝術發(fā)展。
在廣州期間,黃先生與深圳有關方面做了溝通,并決定不去深圳。記者會的第二天和接下來的幾天,各新聞媒體都從不同的角度給予了報道,一時感覺到已經(jīng)真相大白于天下,可是,非但沒有等來《深圳都市報》的道歉,卻看到了《深圳都市報》11月22日的另外的文章,黃先生以“豈有此理”四字來概括他對這一報道的看法,并委托我作為代言人發(fā)表了如下質(zhì)疑:
一、報道稱:“8月19日,廣州某報發(fā)表了一則消息稱,黃永玉先生即將離穗,并引述有關人士的話說黃先生不會接受深圳媒體的采訪。這一信息使我們頗感失望。恰在這時,從另一渠道忽然傳來信息,稱黃老將在深圳安排與本報記者會面?!贝苏f,使人感到黃永玉先生失信于廣州的媒體。
真實的情況是:19日,黃永玉先生到深圳向某權威人士通報了相關的情況,后來,某權威人士在與《深圳都市報》的某領導通過電話后,告知黃永玉先生,“明天(指20日)上午10點,《深圳都市報》的領導來向您道歉”。這與“黃老將在深圳安排與本報記者會面”完全不是一回事。因此,黃永玉先生與深圳都市報某領導與記者的見面,有一個“道歉”的前提。
二、黃永玉先生在與《深圳都市報》的某領導和記者的見面中,明確指出:認錯不要拖泥帶水;不要學日本軍國主義,一方面道歉,另一方面還要參拜靖國神社。要學德國人,真誠的道歉。德國人的真誠是因為他強大。
三、黃永玉先生講了這么一段故事:有一個中秋節(jié)的晚上,一個獄吏押一個和尚犯人到某地,和尚看到中秋的明月,對獄吏說:“你把我的枷鎖打開,我們喝一點?!焙髞恚蜕邪血z吏灌醉,又把獄吏的頭剃光,給他戴上枷鎖,然后和尚消失在夜色之中。獄吏第二天醒來,對著鏡子說:“和尚在這里,我到那里去了?”《深圳都市報》就是這個故事中的和尚。
四、22日,《深圳都市報》的報道“酒鬼酒疑團廓清”,是在向讀者介紹他們的“覓黃”行動,以此說明他們是負責任的。報道通篇沒有講到在這一事件中他們所應承擔的責任,因此,酒鬼瓶問題沒有解決。
關于《深圳都市報》的責任,報道中僅有這樣一句話:“本報在刊發(fā)該報道之前,雖力圖尋找黃永玉先生,但未能如愿。本報代表為此也請黃永玉先生見諒,黃先生對此表示理解?!边@是一個荒唐的狡辯——難道找不到證據(jù)就可以判刑?正因為找不到黃永玉先生而不能核實相關的情況,更不能發(fā)表黃永玉抄襲黃永玉這樣“天大的笑話”。黃先生沒有“對此表示理解”,而是對此表示“很不理解”。
五、報道中有這么一句話:“編輯部同仁曾想方設法打探黃永玉先生的行蹤,甚至發(fā)動全報社的‘知情者’提供線索,但最終還是一無所獲。不過,這倒使黃老的名字盡人皆知了?!边@非常容易讓人誤解為,黃永玉的聲名是因為他們的“覓黃”而“盡人皆知”的。不知這是無意還是有意。
六、報道中稱:“劣質(zhì)圖書是整個事件的導火索”,“在真假酒鬼瓶的紛爭中,鐵源主編的《清代民窯瓷器》扮演了一個很重要的角色:給本報投書的那位作者就是根據(jù)這本‘老古董叢書’的記載來提出他的質(zhì)疑的,而本報記者也是在查清了這本書確實是國家圖書館的館藏書之后,才確信其學術價值、進而決定刊發(fā)有關酒鬼酒瓶的報道?!苯宕颂岢鰩c疑問:
1、國家圖書館館藏圖書的性質(zhì),不是說明它的學術價值,而是說明它的版本意義。根據(jù)新聞出版署的規(guī)定,只要是由國家頒布書號的正式出版物,其出版單位都要送交國家版本圖書館和中國國家圖書館(原北京圖書館)收藏。因此,國家圖書館的館藏不能用以說明《清代民窯瓷器》的學術價值。因此,任何人在引用資料時都有個辨識的問題,何況,這是一個眾所周知的假冒偽劣盛行的時代。
2、這段辯解違背了《深圳都市報》某領導在與黃永玉先生見面時的承諾,某領導在談話中兩次提到要找作者徐聚一向黃先生道歉,而在這次專題報道中非但沒有徐聚一的道歉,也沒有《深圳都市報》對徐聚一客觀的批評,相反卻是繼續(xù)替徐聚一做無用的辯解。
3、整個事件的“導火索”不僅是《清代民窯瓷器》一書,更重要的是《深圳都市報》的報道。如果沒有《深圳都市報》的炒作,就沒有這個事件的產(chǎn)生。
4、指認黃永玉抄襲的,不僅是“根據(jù)這本‘老古董叢書’的記載來提出他的質(zhì)疑的”,其中還提到黃永玉抄襲宋代“雞叫瓶”的問題,《深圳都市報》為此還配發(fā)了圖片,那兩個風馬牛不相及的圖片的對比,其責任難道也要歸結到鐵源身上嗎?
七、“報道”在將事件的責任推向《清代民窯瓷器》一書的主編鐵源之后,得出了“黃永玉先生所要討的‘說法’,也就可以順理成章地得出了?!秉S永玉先生在到廣州之前,就已經(jīng)明確了《清代民窯瓷器》一書的責任,其代言人也發(fā)表了長篇論證《“酒鬼酒”瓶的鬼中鬼》(《文藝報》11月15日),因此無需到廣州討鐵源的說法。到廣州和深圳就是要討《深圳都市報》的說法。不知這一基本的舉措,是《深圳都市報》不知,還是《深圳都市報》故意裝傻。
此后,先有了《清代民窯瓷器》一書主編鐵源的道歉,又有了出版社的道歉,雖然《南方都市報》的道歉晚了,還是來了。這一荒唐的事件終告結束。盡管這件事情過去了十幾年,但其中有很多教訓是值得記取的。
陳履生《黃永玉先生像》,2018年
2018年8月19日于萬荷堂